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