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证明。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