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进行隧道、桩基、爆破、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跟踪监测,并按照安全施工规定采取安全维护措施。对受到施工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周边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治理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