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或者作出阶段性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