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