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因供水、用水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水浪费的,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或用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