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的间接冷却水的;(二)应当建设中水设施而未建设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