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