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七条有效用水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转让用水计划指标和改变用水计划规定的用水性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