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六条有效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和新建单位用水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未取得用水计划的用水户或者建设项目,供水部门不得擅自为其供水;已用水的,其用水量按超计划用水征收累进加价水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