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八条有效日用水量在十立方米以上和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定期进行复测。前款规定的单位在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水平衡复测。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