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