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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