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享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