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为金融业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内设立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支持。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