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为金融业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内设立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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