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河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地方财政的收入。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审计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