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经济建设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制定发展规划,在资金、物资、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扶贫政策和实际需要,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信息、移民搬迁等方面的照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