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争取上级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备、方便生产和生活的城镇,鼓励、支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和就业。
自治县收取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外,全额返还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