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自治机关实行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保护者受益的生态补偿制度。享受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和生态项目建设的支持。自治县中已列为省级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在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农业项目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积极争取省、设区市和受益地区给予项目资金和专项经费的支持。在桃林口水库发电和供水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库区上游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要结合环境保护对砂石、粘土等实行资源化利用,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开发规划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解缴省、设区市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污染防治项目补助。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