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合理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依法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应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非冶金矿产品生产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政府采矿权设置方案规定要求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县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给地方政府部分,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等形式予以返还,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省级留成部分,按照管理规定优先支持自治县的项目。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