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后集中连片、水利设施条件较好、土壤肥力较高的耕地可划定为基本农田;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分配给自治县建设用地指标的照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制定完善征占地补偿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等行为。
自治县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返还自治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护、土地开发和整理等支出;征收的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自治县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