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坚持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苗木花卉种植业和果品产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主体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丘植树造林。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专项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