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稳定并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健全科技网络,加快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