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稳定并完善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健全科技网络,加快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