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在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同级各部门的编制员额。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