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自治县自治机关大力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公益林保护、京津水源涵养、京津风沙源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防治水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并享受国家给予的利益补偿。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解缴省、市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污染防治项目补助。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