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培育矿业市场,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有序开采。在自治县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严禁无证开采、无证经营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之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一般矿种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
自治县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等形式予以返还。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