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自治县自治机关大力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公益林保护、京津水源涵养、京津风沙源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防治水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并享受国家给予的利益补偿。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解缴省、市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污染防治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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