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建设单位对自治县输出自然资源的利益补偿和利润返还。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