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和维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滥用耕地。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自治县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形式予以返还。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