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五十条已修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二)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三)确定消防安全课教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