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Chapter 4 宣传教育Article 50Amended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认知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二)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三)确定消防安全课教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