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二章 破坏森林和林木的处罚第六条已废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零点五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下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零点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二十株以上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