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林政、森林公安、森林植物检疫以及木材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