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林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接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