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有多处作案地的案件,由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或最先受理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

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