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四章 管辖和执行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多处作案地的案件,由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或最先受理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