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委托处理林政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委托书,明确委托处理林政案件的范围。受委托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应同时将处罚决定书及其案件的完整材料报送委托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