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将所管辖的林政案件移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认为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