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四章 管辖和执行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下列林政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一)盗伐、滥伐和破坏国家、市级自然保护区林木的案件;(二)市竹木检查站、重庆水上木材检查站办理的案件;(三)跨区县(自治县)发生的,所涉及区县(自治县)又难于处理的案件;(四)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