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下列林政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辖:

(一)盗伐、滥伐和破坏国家、市级自然保护区林木的案件;

(二)市竹木检查站、重庆水上木材检查站办理的案件;

(三)跨区县(自治县)发生的,所涉及区县(自治县)又难于处理的案件;

(四)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