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