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技防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