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从事技防产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