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技防系统第十六条未知(-1)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