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技防系统第十七条未知(-1)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通过可行性论证。公共区域的设计方案由公安机关组织论证;其他场所和部位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技防系统竣工后,应当先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后,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