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技防系统第十五条未知(-1)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施工装备、调试检测仪器设备的检验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的,不再提出申请和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