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技防系统第十二条未知(-1)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设置标识;其他场所和部位的技防系统,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