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知(-1)

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的技防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