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未知(-1)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广场、公园、城市主要道路和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公共区域(以下所称公共区域均指这一范围);
(二)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贸中心、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
(四)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五)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的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重要部位;
(六)研制、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城市水、电、燃气、油、热力供应设施;
(八)城镇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九)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公共交通工具和专用运输工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