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二章 技防产品第十条未知(-1)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