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二章 技防产品第九条未知(-1)从事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三)符合国家规定产品标准的相关资料;(四)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等相关文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